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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指出,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95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1天增設為13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節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3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08年1月3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同時廢止。
綜上,全年工作時間為:248天x8小時=1984個小時
即從2025年1月1日起,制度工作時間將由原來的20.83天/月變成20.67天/月。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從2000小時,減少到不超過1984個小時。
因此在2025年,綜合計算工時制下,如果勞動者的年工作時間是原定的標準2000小時,企業則需對多出來的16小時(2000-1984=16),多支付加班工資*:16小時×50%×小時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企事業等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且經職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依法支付工資報酬。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企業等單位按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事業單位按職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進行折算。職工小時工資收入按職工日工資收入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加班天數;
初四至初七加班,為休息日加班:
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200%×加班天數。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不能以補休來代替加班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來源:全國總工會微信公眾號綜合工人日報微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廣東省總工會
編校:馬晨琦、張迎軍
編審:鄭莉、安彥璟